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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能否认定
发布时间 : 2024-01-31 10:56:18 标签 : bob体育链接 访问量 : 1

  魏某某,女,年旬五十,在一家模具厂工作。一个平凡的工作日,魏某某上班途中,骑行电动车途径交叉路口时,被张某打开的汽车车门碰撞倒地,被立即送医救治,被诊断椎体压缩性骨折。之后,交警认定魏某某无责。

  不久,魏某某以职工身份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魏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审查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其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成立工伤。

  模具厂对此不服,认为魏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企业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魏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其上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驳回了模具厂的诉求。

  模具厂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企业招用超过年龄的人员,只有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缴纳社保费用的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除此外只能是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于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上班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合使用的范围之外。在企业已经实际用工,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顾问指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随着我们国家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慢慢的普遍。有些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且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企业不缴纳社保的抗辩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企业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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